恩典与律法——丰宗洁教师

2014年5月31日周六灵修聚会

讲员:丰宗洁教师

题目:恩典与律法

内容:太五17节,约一17节,加一7节

引言

  一直以来,教会中对于律法和恩典的问题,总有说不清的争论在持续着,影响着教会中肢体的信仰,到底哪个说法更正确呢?我们到底该怎样来应用这些内容呢?怎样才能过一个合神心意的生活呢?

一、律法和恩典的概念

  律法是判断的准则。若没有它,谁能知道做事的对与错呢?

  恩典是按律法的标准不是给你的,却给了你。圣经中记载:“恩典是不配的,得了;不该得的,得的。”因着耶稣基督在十字架上的舍命,成就了救恩,让相信基督的人得着基督的生命,这就是恩典。

二、律法与恩典三种情况

1、无律法主义——纯恩典

  对于这种情况,会出现什么状况?

  “法无禁止即可为”是个有名的法律谚语。对私权力来说:“法无禁止即可为”;对公权力来说:“法无授权即禁止”。具体到信仰中: 1)信与不信、选择到哪里去聚会?2)决定在哪里聚会、决定讲台安排。法律是道德的实践;是最低限的道德,律法是道德律。

  无律法主义认为人既然凭恩得救,就可以随意放纵情欲了,他们把神的恩典当作放纵情欲的机会,完全误会靠恩典得救的真理。这是那些只有救恩的知识而没有蒙恩经历的人所犯的错误。使徒时代没生命的假师傅常落在这种错误里。

2、律法主义

  律法主义的错误就是新约时代法利赛人的观点,只注重洗净杯子的外面,而忽略内心的实质。

3、掺杂恩典律法——加拉太主义

  这种情况是指混杂律法与恩典主义、加拉太主义,但这是最难分辨的错误,却以为未得救是凭恩典,得救以后是靠律法。这也是加拉太教会犯的错误。加拉太人相信因信称义,他们知道得救是凭恩典;但在他们得救以后,受犹太律法主义的影响,要靠行律法成全,要靠行为保持得救。这样的得救虽然是凭恩典,却在得救后靠守律法来维持,这是严重的错误。

三、律法与恩典

1、律法分三部分

  旧约律法分诫命、律例、典章。

  诫命是指十条诫命,告诉人怎样在神面前成为一个有道德的人。

  律例是关乎宗教方面的祭礼、节期、献祭的规矩、敬拜的各种仪式等,告诉人与上帝之间交往的方法和礼仪。

  典章包括以色列社会中公共生活道德的规条,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定。

  最初宣布律法是神藉着摩西的口,把旧约的律法看作是一个整体的。十诫虽作为旧约律法的纲要,但和其他律法一样,是为叫人知罪而设,并非是靠得救的。律法的作用是避免错误、教导人,为恩典服务,让人认识自己,从而信靠上帝。

  耶稣基督的道成肉身,不是要废弃律法,乃是要成全。当有一个律法师来询问耶稣:“诫命中哪一个是最大的呢?”耶稣回答说:“你要尽心、尽性、尽力爱主你的神,这是诫命中的第一,且是最大的。其次也相仿,就是要爱人如己。这两条诫命,是律法和先知一切道理的总纲”(太二十一37—40节)。

  遵守十诫和爱人如己其实是两码事:前者告诉我们禁止要做的事情,后者告诉我们应该去做什么。有句话说:“避免去做不应该做的事,不如去做应该做的事情。”这就是看事物的相反角度。

2、律法与恩典的关系

1)恩典并非破坏律法乃是要成全律法。

2)恩典为最高律法。

四、结语

  律法和恩典不是两个相反的道理,而是神所启示的两大步骤。对律法和恩典的真理最严重的错误,不是极端的律法主义或基督的律法主义,而是前半恩典后半律法的加拉太主义。极端律法主义主张人要靠行律法、靠好行为才可以得救,这就是所有世俗总结共有的观点。这种观点跟福音的原理相冲突,因圣经告诉我们:“你们得救是本乎恩,也因着信,这并不是处于自己,乃神所赐的,也不是出于行为,免得有人自夸(弗二8—9节)。

  律法和恩典乃是圣经所论的两件宝贝。律师本身藉着摩西传的,恩典和真理都是由耶稣基督而来的。作为跟随耶稣基督的人,我们要认识神,并晓得神如何对待人,就必须认识律法和恩典。